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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企业孵化天津补助新政策

2017-09-15 来源:未知 浏览:

日前,滨海新区出台《滨海新区就业扶持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明确提出,对各类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公司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大学生创业等予以补贴。其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补助在自然年度内至高不超过500万元。

《办法》规定,企业吸纳经认定为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低保家庭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以及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以上的长期失业、失去双亲、残疾人、复转军人、刑满释放的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低缴费基数给予3年的养老19%、医疗8%、失业1%、工伤0.4%的社保补贴,按照我市低工资的40%给予1年岗位补贴。

企业吸纳女未满35周岁、男未满45周岁的长期失业、残疾人、复转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毕业后1年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低缴费基数给予1年的养老19%、医疗8%、失业1%、工伤0.4%的社保补贴。

公益性公司中公益性岗位安置零就业、单亲、低保、赡养患重大疾病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社保补贴和工资补贴,长不超过3年,对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社保补贴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低缴费基数养老19%、医疗8%、失业1%、工伤0.4%、生育0.5%,给予3年。

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吸纳本市院校和具有本市户籍在外地就学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低缴费基数给予一年的企业缴费部分(医疗保险按照大病统筹医疗保险8%计算)的社会保险补贴。

经市科委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并且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吸纳本市院校和具有本市户籍在外地就学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低工资标准的4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社会保险低缴费基数企业缴费部分(医疗保险按照大病统筹医疗保险8%计算)。

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前2年的在校生和毕业后5年内的毕业生所创办的企业吸纳本市院校和具有本市户籍在外地就学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后5年内创办企业的高校毕业生,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低工资标准的40%,补贴期限为一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社会保险低缴费基数企业缴费部分(医疗保险按照大病统筹医疗保险8%计算),补贴期限为三年。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大学生创业房租、就业见习和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等补贴范围及标准。其中,大学生创业房租方面,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前2年的在校生和毕业后5年内的毕业生。按照每户每月1800元标准给予补贴,长24个月。

就业见习方面,就业见习人员的条件为年龄不超过28周岁,无就业经历,且具有高职及以上学历的本市生源或本市院校外地生源高校毕业生以及毕业学年在校生(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9月1日起至毕业当年6月末)进入符合规定的新区见习基地见习3-12个月,每月享受本市低工资标准的70%生活费补贴、200元的标准带教费补贴、10元标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方面,对在新区有固定的孵化场所,有依法建立的管理服务团队,创业孵化基地(园)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吸纳大学生创业企业10户(每户至少招用2人),给予30万元的资金扶持。在此基础上,每新增1户大学生创业企业,再补贴2万元;对新增企业招用2人以上的,每新增1人,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再给予补贴。每个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补助在自然年度内至高不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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